中国共产党党徽
党徽意义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中国共产党党旗旗面为红色,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底色为红色,上有由黄色的锤头、镰刀交叉组成的图案。红色象征革命,黄色的锤头、镰刀代表工人和农民的劳动工具,象征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徽绘制
1、将一正方形分为32等分,分格线条编号为横向1~33,竖向1′~33′。画出对角线AC、BD。
精准绘制版)
2、锤头的画法:连接E(29、33′)、F(33、29′),并从E、F两点作AC的平行线,构成锤把。从G点(8、918′、19′的中点)作BD的平行线至H(19、207′、8′的中点),从G、H两点分别作AC的平行线至I(4、14′)、J(17、5′),从I点作BD的平行线,以K点(13、141′的中点)为圆心、KJ为半径画弧交于L点,构成锤头。
3、镰刀的画法:以M点(17、17′)为圆心、MN(N点为17、1′)为半径画弧⌒NO(O点为17、33′);以P点(17、15′)为圆心、PO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Q点;以R点(1116′、17′中点)为圆心、RN为半径画弧,与通过R点的水平线交于S点;以T点(16、1716′、17′的中点)为圆心、TS为半径画弧,与通过T点的垂直线交于U点;以V点(16、1711′中点)为圆心、VU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W,构成镰刀。以X点(3、430′、31′的中点)为圆心作圆与AB、BC线相切,从Y点(6、30′)、Z点(4、28′)分别作直线平行于BD,构成镰刀把。
党旗上党徽
党旗上党徽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
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
1、旗面长宽之比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缀党徽图案。
2、画旗面长与宽中线将旗分成4等分的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内划出横18竖12等分的小方格。党徽图案切于8×8小方格的正方形内,正方形的上部与旗上边空3格,左侧与旗左边空4格。
3、旗杆套为白色。
佩戴党徽
《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创先争优办《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徽佩戴对象和场合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局机关、市乡镇企业干部学校和市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
佩戴的党徽为局机关党委统一发放的党徽。
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第四条 佩戴的场合
党员必须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徽(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徽的除外):
(一)在正常上班工作时;
(二)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
(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四)参加本单位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
(五)外出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六)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党徽佩戴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第六条 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局机关党委派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九条 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中共党员佩戴党徽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徽,并形成良好习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