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职教中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而设立的纪念日。自2016年起,每年的4月15日被定为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立旨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这一天,各级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展览、知识竞赛等,以提高人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和理解。
国家安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包括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发展利益、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维护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法治意识,着力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着力推动构建新安全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内容
突出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宣传新时代国家安全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积累的宝贵经验,宣传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突出学习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五大要素”“五对关系”“五个统筹”“十个坚持”等内容。突出学习宣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宪法规定的关于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基本义务,宣传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宣传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
三、公民履行国家安全的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8、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青少年应如何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是青少年树立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
·青少年要积极向周围的人做国家安全知识的宣传。
·青少年要培养关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